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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发改电[2015]687号 | 发布时间: 2021-03-30 | 2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5]6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沈阳、青岛、南京、无锡、宿迁、杭州、温州、义乌、合肥、芜湖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有关要求,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安排办公厅或承担组织工作的具体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省级政府应安排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其他地方各级政府视具体情况明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

二、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各部门各地区应尽快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公示范围和公示内容,科学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保障,并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三、按时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政府应于20163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省会城市应于20161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应于201512月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四、强化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督促考核

各部门各地区应于1130日前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我委备案。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由各地报送书面材料、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联合对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督促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部门和地区给予表彰和公示,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1111

(联系人:赵晶鑫,010-68502838;王翊亮,010-68502284 传真:010-685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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